【民法典词解】
诉讼时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二、公司签订合同中常见的买卖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维修合同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所以,当其他公司存在拖欠我公司货款等违约行为时,相关单位一定要重视时效性,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若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提出需要我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形,相关单位应慎重选择应对方式。
三、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答: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我公司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为了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对外签订合同,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所以在日常签订买卖合同时,相关单位应对对方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予以把控,一方面避免出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致使保证期间过短,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致使权利丧失。
四、超过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公司实际运营中可能发生的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况来看,相关部门可以选择:
1、与义务人进行对账确认,由义务人出具对账单,需要义务人签字、盖章;
2、由义务人出具还款计划,需要义务人签字、盖章。
除以上常用的方式外,根据法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发出催款函等也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但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催告还涉及难以证明对方是否签收等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权利,一般建议采用由义务人出具对账单、还款计划的方式来延长时效。